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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勞基法
大家好想請問薪資問題...我在6月11號在某家工廠上班 做到6月24號就沒做了!我是月薪制的25000加全勤2000 總薪資是27000元每天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8點 中午休息1小時 晚上半小時5點半開工 所以是以10.5小時算 還是12小時呢!面試時 他沒說有算加班費 就是25000元加全勤2000 有勞健保月休4天我做到幾天後 同事說休4天太少 他們都休5天6天的 叫我去跟老闆說可不可以休個5天 這樣比較不會累 我就說了 結果老闆說好 不扣薪水!然後我這11天中突有一天是請假下午5點~晚上8點 另一天是中午12點請到晚上8點的 外加我最後一天做到中午12點就沒做了 請假或沒做 都有跟老闆口頭說 他都說好~我有問說幾號領錢 他說10號 10號在來~結果我10號想說先打個電話 確定一下可以領沒 會計就說今天沒有喔要星期一 我想說10號是星期六 托到星期一也合理 他說在打電話通知我 結果星期一早上都沒打 我就又打去確定一下 會計感覺就態度不好 說我不是說會通知你嘛~~他說今天沒有 我就說那哪時有 他說星期三....好險我有打 要不我就在那空等 我也有自已的事要做 自已的時間 他們一直托一直托~好怕星期三又說沒有喔 不是說會通知你嘛 問題你就說星期三了~最後是想請問他們的薪水有沒有錯丫 有犯了勞基法嗎?以我11號做到24號中間有請假共15.5小時 大約我的薪水是多少?怎麼算 好怕他們亂算然後如果星期三又領不到薪水 要申訴嗎?
薪水的話
正常來講
要算10.5個小時。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請假下午5點~晚上8點
8小時計算另一天是中午12點請到晚上8點的
4小時計算你是做11天
9天正常班
2天有請假所以如果你是一個月25000
那就要除以這個月要做的實際天數
有些會除以30天。
25000/30=833
一天833圓。
那833*9=7497(做9天)
833/10.5小時*12= 952所以你的薪資範圍大概在7497 952=8449圓。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兩周不可超過84小時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一天只要超過8小時都要算加班費
而你超過2.5小時(實際工作時數10.5小時)
就要:加班費計算2.5*79(平均一小時約79元)*1.66(三分之二)=327.85有9天
所以9天加班費應該要給你2950.65元如果照勞基法的話大至這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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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7120763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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