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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加盟店薪水問題

我是在全家工作到現在做了兩個月的員工剛進去應徵時我是應徵早班8-16點第一次領薪水是6/10號領 5/16-31號的薪水 領了10421元店長說月薪19000 月休五天 然後休假也算有錢所以19000/31=613 我做了16天 休一天 她說算 613*17=10421第一個月薪水還算可以接受第二個月開始就一直加班總共加了15個小時(其實不只只是我自己都沒紀錄只好聽她的) 跟輪了兩班大夜 大夜又加班2小時然後加班時薪一小時竟然只有79元 然後大夜班薪水一小時是100元(所以他用補差價幫次21*16)原因是 19000/30=633 633/8=79 所以加班一小時是79 大夜一小時是100但她大夜加班還是把我算79然後我上個月少休一天 又幫我 了633元所以這個月薪水是21314 然後短錢-500 7月 ETC加值沒有小白單跑出來可是有跟客人收錢所以我又存了一次 錢沒有少收 只是電腦資料多一筆 她要我先墊1000 等到公司退款在領回去 然後直接從我6月薪水扣)所以我只有領到21314-1500=19814請問一下我的薪水這樣合理嘛 加班時薪比工讀生95還少耶....如果想要爭取要怎麼爭取比較好呢?? 打的有點亂不好意思
提醒你.你可以跟店長說清楚你的疑點.若真的要撕破臉.你拿到薪水補償也會被迫離開那家店.即使勞工朋友工作一天或一小時公司雇主都應該按照勞基法給付工資建議請當事者直接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工資補償雇主未按照勞基法給薪或扣薪屬違約及違法行為。

勞工局最新公告內容: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

每小時九十八元。

按時計酬者

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八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

除另有約定外

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

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我只有看1/3~因為編排有點亂既然月休5天~應該要給你2~3天假呀(按到職比例)19000/31=613 我做了16天 休一天 她說算 613*17=10421應該要有一天算加班

因為你少休1.5天假、又用31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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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11073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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