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2
有關被資遣當時的勞基法問題?
今天2/14下班時被老闆叫去
說因應公司節省人事成本
所以要資遣我
並叫我做到2006/2/28
請問我於92/3/3到職
公司預告日期並未提前20天
假如我照公司要求做到2/28
我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給我3/1至3/6日這段期間未提前預告的工資呢?並且可請幾天謀職假呢? 假如我提出此請求後
公司要求我繼續做到3/6??但做到3月6日我已超過到職日滿3年了
那是否變成預告日期要改成30天呢??還有我(工資是30
000內含1
800伙食費) 1
200(全勤)=31
200-
勞保2005/7/1由舊制改新制
請教資遣費又該如何計算呢?
「假如我照公司要求做到2/28
我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給我3/1至3/6日這段期間未提前預告的工資呢?」ans:當然可以「並且可請幾天謀職假呢?」ans:每星期請假時數不超過兩天工作時間 (勞基法16條)「但做到3月6日我已超過到職日滿3年了
那是否變成預告日期要改成30天呢??」ans:不會
還是20天
因為2/14雇主已經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此時尚未滿兩年「請教資遣費又該如何計算呢?」ans:舊制=2年又3個月27天=2.326基數=2.326*31200=72571新制=約8個月=0.5*0.67*31200=10452(伙食費、全勤獎金依然屬於經常性工資
因此以全薪計算)另外
新舊制是指退休金制度與勞保無關
參考資料
自己
我認為你要儘快找專業人員協助
我有相同的遭遇
但我有請教中華勞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