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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西裝褲被洗衣店洗壞了~15點

前陣子從洗衣店把西裝褲拿回來

一直到穿上出去外面一陣子才發現褲管有一大片黃黃的(大腿

小腿

口袋

屁股的地方都有)

那時以為是自己因為工作騎摩托車在外面亂跑

可能不知道碰到什麼東西造成的.所以就不以為意

後來又拿另一件去洗

發現也是一樣的問題

類似的地方也都有土黃色.就好像跌倒在泥土地上.所以我就跑去問老闆娘為什麼會這樣

老闆娘說是我平常流汗累積太多了

所以才會造成這樣.說真的

個人覺得有點扯

雖然我不太懂這方面的知識

但兩件都這樣也太剛好了吧.可是老闆娘一直說她沒有錯

一切都按照正常程序

也說以前有客人也有類似的經驗

又怪到我買的牌子太爛了(G1999 1) 現在台灣有一堆上班族整天都騎車在外面亂跑

怎麼只有我遇到

未免太離譜了.而且說真的

褲子洗壞當然不外乎是褲管或屁股啊

怎麼不說我手流汗流到褲管上.結論是

老闆娘說要用什麼化學的東西再洗一次

她自己又說機會不大

反正我想沒差就給她拿去洗了.現在還沒有拿回來

所以我想問的是

如果真的拿回來問題還是一樣

有沒有什麼有公信力的方法可以證明是對方或我的疏失?如果是對方的疏失要怎麼叫對方賠?因為我不想就這樣自認倒楣

而且對方態度超差的.
洗衣定型化契約第 五 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

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

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

不能合意者

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

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其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

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

致送洗衣物毀損者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

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其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

亦同。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

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高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者

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之

但其賠償數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

第 六 條 重大毀損擬制為滅失之約定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者

視為第四條之滅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同毀損程度重大:一、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

致不適顧客穿著者。

二、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三、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之情形

致顧客不願穿著者。

四、其他毀損程度重大者。

第 七 條 送洗衣物毀損時之返還洗衣業者己依第五條規定賠償者

顧客仍得請求返還送洗之衣物。

第 十 條 爭議之週處因送洗衣物發生糾紛時

顧客或洗衣業者得請求洗衣業者所屬商業同業公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調處或調解。

前項之調處或調解機構依當事人合意定之。

版主你好!

看過你的問題敘述

先截錄洗衣定型化契約與你發問問題有關條例給你做參考。

現在提供意見給你參考該如何去爭取權力

一.先取回衣物看是否還是一樣?如果仍然沒改善再走第二步驟。

二.向該店家所在地某某縣(市)洗衣商業同業公會請求協助鑑定毀損的衣物

若確定責任為店家時

再回頭和店家協調。

三.若和店家無法達成協議

向店家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我是開洗衣店的

身為洗衣業者

在洗衣界也已三十餘載

看過你的敘述有著深深的感慨

就是有某些同業身在福中不知福

對於好顧客不知去珍惜

吃定顧客對自己的信任、依賴

作業懶散不求改進

我經常接到像你這種情況的顧客

洗了多年衣服有了小狀況一再反映告知店家

還是老毛病不理不睬或推卸責任

氣得只好再找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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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0090826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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